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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3760号 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国际商会广场。 法定代表人:***。 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9元、保全费2026元,由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