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3760号
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国际商会广场。
法定代表人:***。
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9元、保全费2026元,由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