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802民初39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平凉华联住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诉被告甘肃平凉华联住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