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东执民字第215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四海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四海利达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由其保管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一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2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