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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901-2。
法定代表人:李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土地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长城路与广场路交汇处企业总部大楼10层1003号。
负责人:XXX,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20)银仲字第61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250000元、利息1037233.33元及剩余利息(本金7250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仲裁费16403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965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被执行人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2021年8月20日的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不再主张。经本院计算,截止2021年8月20日,一般债务利息为133359.72元(以本金7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94118.75元(以7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8848399.8元,本院扣缴执行费69659元,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放8778743.8元。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