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064号
申请人:安徽省志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2区A-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U7C7Q6W。
法定代表人:任志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坤一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11X3A8J。
法定代表人:施义芳。
被申请人:宜兴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42GTH2B。
法定代表人:范翠琴。
被申请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9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837N。
法定代表人:钟文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志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坤一劳务有限公司、宜兴巨达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志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坤一劳务有限公司、宜兴巨达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志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坤一劳务有限公司、宜兴巨达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