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3民初4131号
原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
原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Z××××001的《广州市羊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供方为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需方为河南五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供方为需方提供单价为72000元的三相多功能电能表检定装置和单价为74000元的单相多功能电能表检定装置各一台,产品总价为146000元”。合同同时对提供货物的质量要求、交提货地点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尚欠46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罚息计);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余款475元退回原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