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32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身份证号码:51340119********。
被告:成都市启航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258759701XF,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长柏路156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1292219********。
被告:成都川交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MG16D,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启航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川交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淑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