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重庆钢丝绳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8019464-8。
法定代表人何维学。
被执行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回龙镇安龙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
申请执行人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10执恢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孝荣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