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4357号
原告:中煤盘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6504799XP。
法定代表人: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学,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钢丝绳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0194648Q。
法定代表人:何维学。
原告中煤盘江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岱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煤盘江重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煤盘江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
审 判 长 瞿金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玉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