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7639号
原告:重庆渝之衡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五村32号2单元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5600070D。
法定代表人:李霞,董事长。
被告:重庆腾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5YPR7K59。
法定代表人:叶枫,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之衡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腾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渝之衡衡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重庆腾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之衡衡器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之衡衡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腾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重庆渝之衡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桂红
人民陪审员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蒋贤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燃
书 记 员 刘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