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98号
原告:淮北市天露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天露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北市天露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天露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天露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淮北市天露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