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66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