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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效效与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66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