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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4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