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1796号
原告:合肥市朗朗家居整体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西侧格兰云天花园38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190751K。
法定代表人:彭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元,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运,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威格健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花园西组团1-2301、1-2302、1-2303、1-2304、1-2305、1-2306、1-2401,统-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JKY3H。
法定代表人:张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郎朗家居整体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威格健身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郎朗家居整体配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肥市郎朗家居整体配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郎朗家居整体配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威格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合肥市郎朗家居整体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文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