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59号之一
原告: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茅小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峻,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575室。
法定代表人:项剑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灏,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5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年华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