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2902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4月13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
原告:南京蓝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行知路2号1栋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蓝卷,总经理。
被告:江苏锋华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茅小锋。
请求事项
原告南京蓝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蓝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南京蓝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4元,由原告南京蓝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振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卞琳琳
书 记 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