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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伊春天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702民初269号
原告:****和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显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系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天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丽,职务:经理。
原告****和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伊春天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伊春天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柏林
审 判 员  高云峰
人民陪审员  闻 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