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1011号
原告: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2447673X。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军粮应急应战保障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粮应急应战保障储备库)。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61923108D。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军粮应急应战保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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