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农晨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农晨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722574-3。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3号8层804号,组织机构代码:59244767-3。

法定代表人:王卫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0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前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