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2执2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农晨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组织机构代码:77722574-3。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9244767-3。
法定代表人:王卫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农晨饲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工大油脂蛋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8)浙0522执2997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农晨饲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2执29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小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章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