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市心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新邵县酿溪镇石背垅片区湘中汇商硅谷产业园一期四批1栋。
法定代表人李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雷锋大道西侧0801223栋。
法定代表人周泉涌。
申请执行人**市心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湘0524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心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市心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6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湖南省新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兵凡
审判员 刘任平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