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中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锋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81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锋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锋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18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州锋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广州锋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锋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1349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广州锋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州锋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492元(申请执行费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