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182执3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18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98400元,案件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及下落,经查,被执行人除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77元,尚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
鉴于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并发起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线上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5年10月23日,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177元。
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182执37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