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宁波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某公司货款19837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22.5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23日,货款58332.4元此后对应的逾期利息以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35%支付至款清之日;货款140041.2元此后对应的逾期利息以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1%支付至款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