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6民初977号
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7992521(1/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322855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