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0446号
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808399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金华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华XXX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