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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红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0446号 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808399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金华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华XXX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