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1909号
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秀峰区机场路以南,琴潭道南延长线以***·香语城3栋1-17、1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即以双方就付款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