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长阳路晨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阳白果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273803.2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15元、申请执行费4000元;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人民政府、长阳路晨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109521.3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5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被执行人长阳白果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82140.9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5元、申请执行费113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人民政府、长阳路晨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长阳白果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