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平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平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特35号 申请人:北京华夏平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6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申请人北京华夏平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夏公司申请: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劳裁委)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2447-2号裁决书中的第一项裁决,并判令华夏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31.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华夏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1年3月1日,**入职华夏公司,从事销售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底薪加绩效提成。2022年4月7日,公司行政人员***将劳动合同交予**续签,**第一次拒绝续签;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全员民主会议,要求与到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以不接受2022年度提成方案为由第二次拒绝续签;2022年6月27日,公司书面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第三次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拒绝在通知回执单上签字。公司在三次通知**续签劳动合同被拒绝后,无奈于2022年6月28日向**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通知**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阶段,**明确表示认可公司第二次、第三次书面要求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其拒不续签的事实,显然公司已充分履行合同到期续签的督促义务,在多次被拒后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合法权益,而**由于自身原因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据此,华夏公司无奈向**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系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举措,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房山劳裁委所作出的第一项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阶段**提出拒绝续签的理由是华夏公司提出续签的劳动合同版本与第一次签署的劳动合同版本不一致,并提交了一份并无任何公司**、签字痕迹的劳动合同,主张该合同即为公司多次找其续签的合同。但实际上由于**一直拒绝续签,公司从未将续签的劳动合同给到,**私自伪造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存在五处约定不一致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声称公司降低其待遇而拒绝续签。但实际**工资标准并无变化,公司按照绩效考核标准正常支付提成部分,故仲裁阶段申请人已经明确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正常应由**举证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第二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版本与第一次签署的劳动合同不完全一致,也并不能作为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于2021年3月1日入职,岗位为销售,月工资为基本工资3500元加提成。华夏公司认可。**提交《劳动合同书》(原件)、《员工承诺遵守十条规则》(原件)、《华夏平安净水2021年度销售提成方案》(原件),华夏公司均认可。《劳动合同书》显示:甲方:北京华夏平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乙方**,本合同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本合同于2022年2月28日终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销售岗位工作。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3500元和绩效提成。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助。 华夏公司提交《**工资明细表》(复印件)、《华夏平安销售提成方案》(复印件)、《收款回单》(复印件),证明**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2022年度未发放提成为16950元,6月份没有提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工资明细表》显示**2022年3月工资19709.2元,4月至6月期间月工资均为2759.2元。**月平均工资为9076.32元。**未提交其6月份提成的相关证据。华夏公司提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复印件),证明**三次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华夏公司向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显示:我们双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2月28日期限已满,公司与您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您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华夏公司提交《华夏公司民主制度记录》(复印件),证明2022年6月17日华夏公司召开民主制度制定大会,其第二次向**提出续签要求,**拒绝续签,也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不认可,其认可参加了会议,但中途离场了,所以没签字。华夏公司提交《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证明2022年6月27日当面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予**,**再次拒绝续签并拒绝签收回执单。**认可,但称其之所以不签是因为新劳动合同与到期的合同有五处约定不一致。**提交《空白合同书》(打印件)《2022年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打印件),证明华夏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基本工资改为3500元无提成,华夏公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变更了基本工资和提成及社保缴费情况。华夏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称因为在双方的沟通中**拒绝续签,所以未给过**空白合同,对双方工资标准没有变化,提成都是按照绩效考核标准支付的,公司仍会支付提成。华夏公司称通过《2022年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能够证明**提交的新版本合同没有提成不符合事实。 **于2022年7月4日申请仲裁。 房山劳裁委裁决:一、北京华夏平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31.35元。二、北京华夏平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22年3月提成1695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夏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民主制度会议记录、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劳动合同空白版、**工资表明细、2022华夏平安销售提成方案、裁决书、房屋租赁合同及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疫情封控通知等证明其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华夏公司称**系因自身原因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华夏公司向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不同意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华夏公司的该项理由实际上是对仲裁认定事实存在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故对其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华夏公司称**提交的证据系其私自伪造的申请理由,缺乏相应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华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房山劳裁委存在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情形,故对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夏平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华夏平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