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8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顺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金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梅,山东梅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青平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圣达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青平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漳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顺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青平锅炉辅机有限公司、青岛青平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海顺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海顺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10元,减半收取14505元,由上诉人青岛海顺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曲 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立春
书 记 员 彭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