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1086号
 
原告:***。
被告:陕西青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王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
被告:陕西恒源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斌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苹。
被告: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小白杨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宏新,该社区主任。
原告***与被告陕西青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源电梯有限公司、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小白杨社区居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怀周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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