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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中冶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淼,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冶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二十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建设村***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冶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龙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