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1787号
原告:***中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建设村***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淼(特别授权),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冶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二十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冶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中龙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