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02民初998号
原告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阳谷县。
被告冠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冠县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