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75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63号(中通领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6642524Y。联系电话:13370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奥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东经十二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684949-3。
法定代表人:**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奥机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鲁1502民初759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聊城市奥机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800元。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奥机商贸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故无需继续查封了被申请人聊城市奥机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聊城市奥机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800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17元,由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