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2077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1207房(仅限办公用途)。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信佰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