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98890号之二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22元,合计人民币3376元,由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