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988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倚天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988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042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427.4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