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

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与某某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民初32141号 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长堰村**。法定代表人:**,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定代表人:**,职务不详。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