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

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91号之一 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姝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