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91号
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 姝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倪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