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2921号
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9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铠装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