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3民初19917号
原告:帕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帕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帕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帕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帕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