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诚达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信诚达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1民初6010号
原告:天津信诚达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丰盛园**楼1门**。
法定代表人:王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注册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鑫茂科技园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慧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梅,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亮,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信诚达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程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梅、杨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信诚达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5682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9日签订两份《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关于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98号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管网安装工程、消防报警系统及室外报警电缆安装工程。后因甲方办公楼装修改造,双方于2018年5月4日又签订消防维修工程《协议书》,又因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98号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内各建筑室内消火栓管道的排查维修于2018年6月6日签订室内消火栓系统维修工程的《补充协议书》,以上四项工程均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1104325元,但被告一再拖延支付,截至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556825元,但被告始终表示无力支付,仅向原告表示其尚有部分应收债权。综上,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目前无力支付欠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信诚达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6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元,诉讼保全费3304元,合计7988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昌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乃琳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