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613号
原告:上海术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娅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勾阳。
原告上海术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术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术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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