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17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万省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与纬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告:**省,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310国道北***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万省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西建筑公司)、***、**省、***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万省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洛西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被告河南万省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新安县内,原告受伤是因工地塔吊起升挂碰,是施工单位洛西建筑公司造成的,洛西建筑公司也在新安县注册,故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是在新安县,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洛西建筑公司认为:洛西建筑公司住所地位于新安县,原告提供劳务的施工工地也位于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内,其受伤是因工地塔吊起升挂碰,有明确的侵权人,被告住所地必须是侵权人住所地,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省的住所地位于涧**,属于本院管辖的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河南万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西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万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