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秀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执异4号

异议人:***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FBRM346,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孙强,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张建栋,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强、张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称,一、贵院以(2015)市中民初字第3140号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是张建栋、***、孙强等自然人。2019年6月3日,贵院以张建栋在异议人公司有所谓的资产转让款300万元为由向异议人送达(2018)鲁0402执152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所谓的资产转让款300万元。2019年6月25日向异议人送达(2018)鲁0402执152号之二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张建栋在异议人公司所谓到期资产转让款120万元。二、贵院以张建栋在异议人公司的到期资产转让款为由,向异议人送达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此,异议人在2019年7月5日提出执行异议,张建栋与异议人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根本没有在异议人公司有所谓的资产转让款及到期资产转让款120万元,贵院将张建栋自然人视同了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错误的把自然人混同公司法人,张建栋是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不是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当事人。若要执行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依法定程序办理。异议人与张建栋个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没有张建栋个人的所谓资产转让款,没有法律依据协助执行。三、贵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但贵院一直未对异议作出任何裁定,却在2019年7月26日给复一份(2018)鲁0402执152号执行回复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63条,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过程中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402执15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鲁0402执152号之二对张建栋到期资产转让款执行的裁定。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孙强、张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5)市中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是: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被告孙强、张建栋对上述给付内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1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402执152号。2019年6月3日,本院作出并向异议人送达了(2018)鲁0402执1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张建栋(即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在***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应领取的资产转让款300万元。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要求异议人协助执行上述裁定书的内容。2019年6月25日,本院作出并向异议人送达了(2018)鲁0402执1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提取被执行人张建栋(即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在***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到期资产转让款120万元。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要求异议人协助执行提取120万资产转让款。2019年7月5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给异议人送达了(2018)鲁0402执152号执行回复函,主要内容是:异议人是义务协助执行人,有义务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本院依法冻结300万元、首次提取120万元并无不当。2019年8月19日,本院从异议人处提取108万元至本院账户。

另查明,2018年12月6日,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异议人***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自己名下的57亩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57亩以外评估报告中列入评估范围的建筑物、附着物使用权作价人民币2000万元转让过户给乙方,期限十五年;协议签订后,乙方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交付给甲方,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20万元(税后),付清为止。2019年1月19日,异议人***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上述《合作协议》又签订了《协议书》。

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强、张建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双方确认借款本金95万元、利息60万元;2、市中区法院已依法从***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扣划张建栋在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益108万元。张建栋同意从该108万元中偿还***82万元后,张建栋不再承担(2015)市中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的法律义务。执行案款剩余部分由法院向***、孙强执行。2020年3月12日,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致函异议人***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内容为:“因我公司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张建栋先生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张建栋先生在你公司应于2019年7月1日支付首笔120万元使用费中的股权收益108万元,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从你公司扣划走。鉴于张建栋先生已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我公司声明:法院依法从你公司扣走108万元使用费,我公司予以认可。我们结算时,108万元使用费视为已支付给我公司。故你公司不存在双重付款风险”。

本院认为,(2018)鲁0402执15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鲁0402执1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所执行的“张建栋(即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在***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到期资产转让款”,虽然是异议人按照《合作协议》“每年的7月1日前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20万元(税后),付清为止”的内容向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转让款,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和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北京中农研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异议人致函同意用本院扣划的108万元偿还被执行人张建栋所负债务,并认可该108万元使用费应为被执行人张建栋的股权收益,同时也认可视为首笔使用费108万元已支付给该公司,故本院作出(2018)鲁0402执152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鲁0402执1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司永煜

审 判 员  余品荣

人民陪审员  白庆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