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山亭区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仙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延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陆路,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涛,镇长。
原审被告:山东秀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青屏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宝,董事长。
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山东秀美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6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田始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