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3900号
原告北京迪乐空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1号楼10层11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迪乐空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迪乐空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六十七元,由原告北京迪乐空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