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3149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晖生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晖生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的工资125644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直销奖金718200元;3.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经销奖金10000元;4.支付2019年5月12日垫付的客户机票款4640元;5.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差旅报销款550元;6.赔偿信誉损失道歉并赔偿50000元;7.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20年3月26日;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7日,***同博晖生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为销售经理(山东)。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约定工资为每月6600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博晖生物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博晖生物公司无理由在6月初派遣另外人员去***负责的客户处,告知客户***已经离职,博晖生物公司明知***的离职过程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在客户处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了***的信誉和名誉。博晖生物公司无故不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直销奖金540000元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经销奖金12000元。博晖生物公司无故不承认***在该公司的工作经历,故意掩盖工作贡献等事实,内部相关人员互相串通随意改变辞退***的理由。博晖生物公司故意拖欠工资,明知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随意修改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发货记录,故意修改发货记录。博晖生物公司明知没有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允许销售故意销售,明知微量元素试剂里面没有小牛血等成分,故意用此类资质申请税务优惠。这些给***的劳动造成了不可知的风险。综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博晖生物公司辩称:不认可***所有的诉讼请求。2018年10月1日后***没有正常履行工作,裁决书中已经查证2019年5月31日之后***未向该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同意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基本生活费。诉讼请求中的直销奖金和经销奖金没有合同义务和法律依据,客户机票款和差旅费未经博晖生物公司批准,与该公司无关,要求赔偿信誉损失缺乏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于2017年3月27日入职博晖生物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工作地点在山东青岛,工作岗位是销售经理,负责山东地区的销售工作。***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奖金提成,每月10日左右支付上一整月工资。***入职时基本工资为6400元/月,2018年3月之后基本工资调整为6600元/月。 ***称其工作实行的不定时工时制度,正常工作至2019年5月底,之后就处于不稳定不正常状态;公积金缴纳至2019年5月,社保缴纳至2019年7月份;2019年5月底,公司业务主管***通过口头和发微信方式告知按照人力资源部通知,其在博晖生物公司工作截止到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不再是该公司员工,要求抓紧时间办理离职手续;2019年6月11日,***又通过微信发送“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未告知辞退理由,其拒绝签字,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故要求博晖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20年3月26日;博晖生物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之后,未支付过工资,要求按照66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工资。博晖生物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主张***工资发放至2018年10月,***提交的证据中也显示2018年11月之后就没有正式提供工作了,该公司一直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达成一致,故2019年5月之后停缴***公积金,8月份停缴社保。博晖生物公司提交***打卡记录,称只有截至2018年12月20日的打卡记录,***称其系不定时工时制,未规定具体工作时间。 ***提交标题为《直销-终端客户购买仪器销售政策》和《2019年销售政策一览表》照片打印件,主张系博晖生物公司培训时PPT内容,以此证明博晖生物公司自2017年3月6日起实施业务奖励规定,又在2019年实施的销售政策中明确规定,直销奖金中试剂底价部分奖励35%和超出底价部分奖励50%的标准,另申请博晖生物公司原销售人员***出庭作证,***称该公司存在奖金制度,直销奖金为35%。***另提交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用耗材准入申请审批表、合同和价格表照片打印件、部分销售单、出库单和入库验收单复印件、博晖生物公司销售单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主张证明其负责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的试剂销售,2019年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用耗材采购价值2010960元,共应提取的直销奖金718200元。***另提交与青岛中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众智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等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和《合作协议》复印件,主张都是其签订的。关于经销奖金12000元,***称因其不掌握回款,无法计算具体金额,故根据工作量酌情确定。博晖生物公司对***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称该公司无经销及直销奖金政策,如果有奖励政策,必须有文件规定且经过法定程序。博晖生物公司对证人证言和***提交的合同等证据也不认可,证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奖金,该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后授权***替代***处理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的销售工作。博晖生物公司提交《2018年销售绩效考核指标解析》,主张系计算销售补贴的参考性文件,但并非该公司的政策,未进行公示。***对此不认可。***提交2019年11月18日与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的通话记录,主张其一直跟进维护客户,沟通医院回款工作。博晖生物公司对此不认可,称不能证明***继续为该公司工作。 ***提交机票订单网站截图,显示乘机人王某,主张系其为客户垫付机票费用;提交快递邮寄信息打印件,主张将差旅费票据邮寄至博晖生物公司;提交金蝶软件截图打印件,主张其已申请差旅费报销。博晖生物公司不认可,称***所述差旅费等未经过该公司审批。***称博晖生物公司向客户讲其坏话,信誉上受损失,要求赔偿信誉损失,博晖生物公司对此不认可。 博晖生物公司2020年2月26日以邮件和短信方式,向***发送《关于劳动合同事宜的通知函》,主要内容系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书面载明的合同截止日为2020年3月26日,博晖公司不再与***续签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019年9月3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博晖生物公司:1.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工资60000元;2.支付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直销奖金540000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经销奖金10000元;4.支付2019年5月12日垫付机票报销款4640元;5.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差旅费报销款550元;6.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5737号裁决书,裁决:1.博晖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博晖生物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工资50211元;3.驳回***要求博晖生物公司支付2019年5月12日垫付机票报销款4640元的主张;4.驳回***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差旅费报销款550元的主张;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同其诉称。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清单、社保记录、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用耗材准许入申请审批表、合同、价格表、OA审批完成、销售单、出库单和入库验收单、发货记录、直销及经销政策、证人证言、技术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快递邮寄记录、电话录音和文字材料、关于劳动合同事宜的通知函、打卡记录、2018年销售绩效考核指标解析、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5737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与博晖生物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双方在仲裁时均称劳动关系未解除,博晖生物公司2020年2月26日向***发送《关于劳动合同事宜的通知函》,告知劳动合同截止日为2020年3月26日,博晖公司不再与***续签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20年3月26日,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工资一节,博晖生物公司主张***2018年11月1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提交了打卡记录,称***在2018年11月1日之后未打卡,***对打卡记录不认可。本院认为,单位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博晖生物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地点显示为山东省各个医院,且时间不固定,并非***全部工作时间记录,且***工作岗位为销售人员,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在上述时间之外未提供劳动,故本院对博晖生物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2018年3月之后基本工资调整为6600元/月,博晖生物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个人原因不提供劳动,故应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工资111365.52元。 关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直销奖金和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经销奖金一节,***提交PPT截图打印件,称博晖生物公司存在直销奖金和经销奖金制度,另提交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用耗材准许准入申请表等表格,主张应支付直销奖金和经销奖金。博晖生物公司否认该公司存在上述规定,称该公司没有直销奖金和经销奖金制度。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博晖生物公司存在直销奖金和经销奖金制度,亦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提成标准及金额,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5月12日垫付客户机票款和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差旅费一节,***提交的订票信息网站截图显示乘机人王某,金蝶软件截图也未显示报销费用类型和金额,***未提交系应博晖公司要求为客户垫付机票款的相应证据,亦未提交差旅费及垫付款报销审批流程记录,博晖生物公司对此均不认可。***要求博晖生物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道歉并赔偿信誉损失一节,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的《劳动合同》至2020年3月26日; 二、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工资111365.5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